如果不是從電視上看到,筆者似乎很難相信,如此離奇的事兒,竟然在現實中發生了。
這件事情發生在北京。2013年8月22日,湖北電視臺《大王小王》節目播出了有關這一事件的訪談節目。這期節目在片尾告訴觀眾,主持人和節目律師就該事件寫了一個材料遞交有關部門。由于其中是非分明、當事人行為性質也不難判斷,估計很多觀眾和我一樣,相信事情已經得到解決。意外的是,2014年2月15日和16日,北京電視臺《誰在說》節目分兩期,再次播出有關這一事件的訪談。從趙家母女言談中我們發現,事發一年,湖北衛視節目播出也已半年,事件進展似乎不大。
對于這一事件,不同職業的人會從不同角度解讀:社會學家看到的“東郭先生現實版”,婚姻專家看到的是趙家小妹“遇人不淑”,而作為法律人,筆者看到的是法律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不力。一旦這種保護不力的現狀不能盡快改變,對他們不僅意味著目前損失永遠無法彌補,甚至可能有人身安全的危險。
為了“鋪平墊穩”,以使后面有關法律問題的討論更為有的放矢,筆者以兩家電視臺節目為藍本,通過對信息的整合,還原事件全貌。
90幅珍貴字畫被“偷梁換柱”
趙家父親是抗戰干部,1955年解放軍第一次授軍銜時被授予上校軍銜。后到中國科學院工作,1988年5月去世。
趙家母親在解放大西北時參軍,后參加了抗美援朝。之后響應國家號召,脫下軍裝到清華大學深造學習,畢業后留校工作,直至1993年退休。老人幾十年兢兢業業,曾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可謂桃李滿天下。
1964年,由于科研工作突出,時任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親筆書寫了一首毛主席詩詞《憶秦娥 婁山關》送給趙家父親。這既是對其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種激勵。從那時起的二十多年間,趙家父親陸續收藏了90幅名人字畫,其中包括楚圖南、黃胄、啟功、溥杰、齊良遲(齊白石之子)等名家作品。
1988年5月,趙家父親去世,這些字畫成了趙家母親的精神寄托。她把這些字畫包好,分裝在三個大箱子里。老人很仔細,給每幅字畫編號。在一個專門的本子上,除了編號,還詳細登記每張字畫是誰給的、是否寫有丈夫名字,甚至裝裱紙的顏色都有記錄。曾經在家里墻上懸掛過的,還有懸掛時的攝影圖片。一則因為年紀大了翻不動,二是因為擔心打開一次包裝紙破損一次,老人很少打開這些字畫,只是每年往箱子里放些衛生球,防止霉變。
2013年春節,在上海生活的大女兒回京。2月16日,母親讓她幫著打開箱子,給字畫透透氣。打開第一幅,娘兒倆就驚呆了:和本子上記錄的對不上。
“是不是記錯了?”于是再打開一幅。按編號,該是齊良遲的畫,然而,“畫變成字了”。
“先把重要的打開看看”,包裝紙還在,畫已經不在。
90幅全部打開,沒有一幅是原來的,里面全是粗制濫造的字畫。
女婿干的!
一家人判斷,這事兒不會是外人干的,“外人偷走就完了,用不著放假字畫‘偷梁換柱’。”
二位老人有四個孩子,大女兒在上海、二女兒在北京,排行老三的兒子在國外,母親和小妹一家一起生活。
趙家母親說,她當時就能判斷出這事兒是小女婿干的。讓她作出判斷的依據,一是小女婿以前曾跟她說,“我家二姐夫跟琉璃廠有關系,這些字畫可以賣好價錢”,老人明確告訴他:“這是遺物,絕不會賣的。”另一個依據是小女婿曾經偷過她的錢。有一段時間,老人發現自己卡上的錢花得特別快,卻也沒特別留心。直到有一次發現,存款少了一大塊,于是到銀行打了一個明細單,上面有一筆5000元的錢,是跨行取款,手續費2元。“取款機就在我們樓下,我從來不會跨行取款”,于是老人到銀行申請查監控錄像。眼看要露餡了,小女婿向小妹承認,錢是自己取走的。他還“交代”,曾在家里“撿”到了老人一張建行儲蓄卡,并取走1000元。而老人以為這張卡丟了,還去銀行掛了失。考慮到畢竟是一家人,也顧忌到女兒女婿的面子,這些事情老人沒跟其他任何人說過,只限他們三個人知情。
2013年2月16日傍晚,小女婿回來了。開始很鎮定,聽趙家人說要報案,他有些慌了,出去給小妹打電話,說那些畫是他換的,“換成更值錢的了”。后在一家人逼問下,他承認2008年把十幾幅字畫賣給一家書畫經營的機構,共賣了18萬元。至于其他字畫去向,他再也不說。趙家母親回憶起2005年至2009年,為了外孫女上學方便,在孩子小學附近租了房,老人陪讀,小女婿有充分的“調包”時間。
那家書畫經營機構的網站上,2008年售賣名單中,確實“多出”那十幾幅字畫,包括郭沫若書法在內的部分字畫,目前已被買家買走。
之后,小女婿離開家。其間曾帶人回來,想把那些“替代品”拿走。“這是他的犯罪證據,我們沒讓拿。報警后警察來了,告訴我們以后他再來別開門。”
在北京電視臺《誰在說》節目現場,主持人播放了一段小女婿和小妹的電話錄音,前者口氣極其囂張:“你別把什么事兒都做絕了……我偷東西怎么著了,你們不是去派出所告了嗎?……把你們家全殺了再說。我什么都沒有,我怕什么呀?”
這件事情對八十多歲的老人精神打擊非常大,整夜睡不著覺,好像變了一個人。
女婿有罪嗎?
在兩家電視臺的節目中,趙家人均提到,2013年2月18日,也就是發現書畫被“調包”的第三天,他們去報案了。但派出所稱,一家人住在一起,箱子也沒有上鎖,因此未立案。如果趙家人所言是事實,那么,上述說法、不立案的決定,就都值得商榷。
刑法上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的“秘密”,是指以不被被害人發覺的方式盜取其財物。行為人行為是否盜竊,和箱子是否上鎖沒有關系——不要說把字畫包好裝在箱子里,即使擺在明面上行為人趁人不在拿走,也是盜竊。
更值得說的是派出所另一個說法:“一家人住在一起”。在北京電視臺《誰在說》節目中,參與節目的律師也提到盜竊親屬財物的法律問題,認為是否追究小女婿刑事責任,取決于他能否得到趙家人諒解。事實果然如此嗎?
200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2013年4月4日實施的“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也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問題在于:女婿和岳母之間,能算“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嗎?
首先否定“近親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岳母和女婿,不在此列。
岳母和女婿,算“家庭成員”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看2014年1月15日中國法院網登載的一個案例: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陳某系翁婿關系,多年來徐某夫婦一直在陳某家寄住。徐某平時沉湎于賭博,因手頭缺錢,遂產生盜竊岳父錢財的念頭。他多次乘陳某外出之機,在其房間,竊走陳某的各類存單7張及身份證1張,后用竊得的存單、身份證及自己的身份證到各儲蓄所支取本利合計人民幣30659.78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陳某雖為翁婿關系,但并不由此認定互為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亦非系近親屬關系,但系親屬關系,且被害人陳某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并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故在對被告人徐某處罰時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盜竊犯罪有所區別。最終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這一判例并非其他案件必須比照的“標桿”,但有參考價值。和陳某和徐某關系相似,趙家母親和小女婿雖然也在一棟房子里生活,但二人并未形成一個生活實體,更無法定權利義務關系,這從女婿拿岳母卡取錢必須退還可見一斑。二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
所以,在這一事件中,趙家母親和小女婿既不是“家庭成員”,也不是“近親屬”,雖然考慮到特殊關系,量刑和社會上的盜竊罪可以有所不同,但卻不能援引“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盜竊數額50萬即是“數額特別巨大”。按照北京嘉德拍賣行的數據,郭沫若的字畫起拍價是50萬元以上。即使不算小女婿“打死也不說”的其他字畫,他承認賣掉的十幾幅字畫,價值也堪稱巨大。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面對小女婿的行為,有關部門有義務向被害人說明:一年多不立案,究竟為什么?字畫買賣行為合法嗎?
女婿自認,相關字畫也出現在這家字畫經營機構的網站上,包括郭沫若書法在內的十幾幅字畫的交易,可以認定。但這筆交易合法嗎?這個問題很關鍵。一旦有關部門啟動刑事追究程序,收集固定證據之外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追贓。那些賣出的字畫歸屬,牽動人心。
對那些字畫,小女婿自然沒有處分權,但他沒有處分權,不意味著交易一定無效。物權法上有善意取得制度,它是指動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關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各國物權法規定不一。我國法律對于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并無明確規定,學界通說認為,贓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以保護物之所有人的所有權。但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的考慮,又作出了一些例外規定,如果贓物是從公開市場上買得、或經拍賣買得、或是從經營同類商品的商人處買得,物之現實占有人可以善意取得物之所有權。
那家拍賣機構是通過什么方式從小女婿手中獲得了那些字畫所有權,將是字畫歸屬的重要決定因素。當然,雙方當初的交易價格,同樣重要。根據物權法第106規定,善意取得成立的條件之一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購買十幾張珍貴字畫,18萬元是一個“合理的價格”嗎?
如果刑事仍不立案……
刑事立案越迅速,對保護趙家人權益越有利,但如果現實是案件仍遲遲不能立,他們有沒有別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
民事訴訟是可以考慮的方式。小女婿自認,買到字畫機構的網站也顯示,部分字畫上有趙家父親的名字,這些可證實趙家人權益受損。以小女婿為被告要求返還字畫,或者以第三人的身份要求法院確認小女婿和字畫經營機構之間買賣行為無效,民事立案應無問題。
民事立案的價值首先在于,如果法院通過審查發現其中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先刑后民”原則,它應中止審理并有義務將相關線索轉給相關部門。和當事人自己反映相比,法院的“轉交”或更能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從而推動刑事立案。
民事訴訟的另一價值,是對小女婿行為有所規制。目前,他既非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的被告,行動自由。現階段,只要他想出國,買張機票就可以走。如果真到這一步,趙家人受損的權益恢復,幾乎不可能。一旦民事立案,趙家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申請法院對其出境作出限制。
還要提醒的是,小女婿多次揚言對趙家人行兇。事關人身安全,無論趙家人還是公安機關,都不可有半點僥幸。而刑事立案越快,他們的人身安全就越有保障。
在湖北電視臺《大王小王》節目中,主持人王為念的一段話,贏得了全場掌聲,大意是:對于為國家、人民作出巨大貢獻的老人,當他們權益受損時,全社會都有義務幫助他們。從感情角度,這么說當然不錯。而從法治角度,他們必須得到公道的理由其實只有一個:他們是被害人。
(本文事實部分綜合湖北電視臺和北京電視臺報道,特此致謝。歡迎讀者就這一事件中法律問題發表看法)